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志良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王志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王志良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就管理王志良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