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34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雅琪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所為100年度司執字第7066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是若異議人如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裁定不服,依前開規定,自應以提出異議方式救濟。另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復明文揭示,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故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所為100年度司執70667號民事裁定表明不服,雖書為「抗告」,然揆諸上開規定,仍應視為提出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8月22日之異議狀中已請求變更送達處所,是其並未收到臺北地方法院100年9月
6日之到院調查通知,因此無法到場接受調查;又異議人僅收到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資產公司)不斷來電告知異議人,因異議有在法院現場聆聽宣判,已無宣判結果,是否要和解以及付款之電話,而異議因為沒有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通知,而根本無法前往,對於匯誠資產公司之來電感覺不可思議。再者異議人亦未收到臺北地方法院所寄之100年9月6日由債權所提出之債明細表,無法得知債權明細內容。為此,爰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雖稱其於100年8月22日之異議狀中已變更送達處所,是其並未收到100年9月6日之到院調查通知云云,然依異議人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程序之100年
8月15日所提出抗告狀所載,其住址及送達處所均係記載「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22」,此核與其戶籍地址相符,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8月16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單上批示「定期通知兩造到院訊問」,而仍依異議人之戶籍地址於寄送通知書,且已於100年
8月22日為合法送達,自難認有何違誤之處,則本件異議人遲至100年8月23日始遞狀陳報請求變更送達地址為「中和郵政第369號信箱」,並據此陳稱其未收到本院民事執行處之100年9月6日到院調查通知之情,顯非有據,不足為憑。又關於異議人另陳稱其無法得知債權人匯誠資產公司之委託人為何者乙節,惟匯誠資產公司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0667號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既已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7869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並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是異議人對於何者為匯誠資產公司之委託人有所疑問,應可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或逕洽債權人洵問即可查知,異議人此部分陳稱亦無理由。至於,異議人復稱其亦不知債權金額之計算明細內容等情,惟按聲明異議,乃係對於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於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異議人若對債權金額有所爭執及債權表明細內容認有錯誤,自應依前開法條,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非可得於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從而,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均無理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所為之聲明異議,於法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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