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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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黃啟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隆黃秀媛黃瑞寶黃瑞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其住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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