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職業大客車駕駛,受僱於新亞裕通運有限公司,平日以駕駛營業遊覽大客車載送學生上下課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下午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往文心南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3時51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超越右側直行車時,應注意鄰車動態並保持適當安全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擦撞同向右側、由 周麗雅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即少年乙○○(91年次,真實姓名詳卷)之機車左側握把處,致周麗雅、告訴人乙○○失控倒地,告訴人乙○○因此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及左側踝部擦挫傷之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調解,且據告訴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