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顏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3,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9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90,630元
114年4月21日
8.5%
002
154,982元
114年4月21日
10.63%
003
79,508元
114年4月21日
1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