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王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杏萱 即 陳素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票據號碼:TH509444、TH509445、TH509446)本票三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王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杏萱 即 陳素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票據號碼:TH509444、TH509445、TH509446)本票三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