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補字第22號聲明人 林彥輝
林家群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彥緯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育蓁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葉鳳梅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因聲明人林彥輝未於民事拋棄繼承權狀上蓋有印文,故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補正之:
1.重新陳報「民事拋棄繼承權狀1份」,且該狀上需蓋聲明人林彥輝之印鑑章,即印文需與聲明人林彥輝前向本院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2.聲明人林彥輝持印鑑章親自到院補正之,惟請聲明人林彥輝於來院前1日先以電話與本股書記官聯絡到院時間,以免台端向隅。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