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 潘德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美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借據等)
三、承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債務清償日期為不定期,因此,本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若無約定清償日(到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或陳明本票之提示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
四、請提出相對人謝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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