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周姿芸 被告 莊維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