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 陳逢春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複代理人 李雷傑 被告 陳金溪 被告 鄭信義 (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過世,待承受訴訟)訴訟代理人 鄭世鴻 被告 陳來發 被告 鄭修猛 被告 鄭雪華 被告 鄭碧華 被告 鄭鳳凰 被告 陳志珈 被告 鄭遠秋 被告 江雄武 被告 鄭諱楠 被告 呂勝輝 被告 高金華 被告 高明福 被告 鄭玄文 被告 高金城 被告 鄭玄宗 被告 鄭宇廷 被告 鄭宇峰 被告 鄭宇竣 被告 陳銘松 被告 林志明 被告 林惠玲 被告 莊蓮嬌 被告 楊萬川 被告 楊凱富 被告 楊美秀 被告 楊美娥 被告 楊宜芩 被告 鄭欽得 被告 鄭欽榮 被告 謝恒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