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