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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