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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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照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照銘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照銘(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受刑人請求臺東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附表:
┌─────────┬────────┬────────┬────────┬────────┐│編號│1│2│3│4│├─────────┼────────┼────────┼────────┼────────┤│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12.02│106.01.15│105.09.20│105.09.20│├─────────┼────────┼────────┼────────┼────────┤│偵查案號│臺東地檢105年度│臺東地檢106年度│臺東地檢105年度│臺東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47號│毒偵字第157號│毒偵字第484號│毒偵字第484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東交簡字│106年度東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7│106年度上訴字第││││第444號│73號│號│1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28│106.04.26│106.06.27│106.10.31│├────┼────┼────────┼────────┼────────┼────────┤││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花蓮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東交簡字│106年度東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7│106年度上訴字第││││第444號│73號│號│110號││├────┼────────┼────────┼────────┼────────┤││判決│106.01.23│106.05.15│106.07.17│106.12.25│││確定日期│││││├────┴────┼────────┼────────┼────────┼────────┤│備註│臺東地檢106年度│臺東地檢106年度│臺東地檢107年度│臺東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2號(編│執字第808號(編│執字第153號│執字第152號│││號1-2定刑有期徒│號1-2定刑有期徒│││││刑7月)│刑7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