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金上 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進成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 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進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進成因犯詐欺取財等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移審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潛逃大陸地區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5月9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分案後,即積極審理中,茲本院以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