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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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錦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45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40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6月1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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