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盈 (即 王金連 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 田鴻昌 (即王金連之繼承人)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鴻昌(即王金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田鴻昌(即王金連之繼承人)已於民國96年2月16日遷出國外,不在國內,又督促程序應於外國送達者,不得行之,準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