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75號原告 李坤旺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政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居所地及違規行為地,則在新北市蘆洲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被告住居所及違規行為地均在新北市蘆洲區,爰裁定如主文。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