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董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468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24689。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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