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張育豪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曾清雄
葉曾月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雅芬 被告 邱成泉 訴訟代理人 邱麗娟 被告 丁曾妙姿
張志維 張芳瑜 張家銘 張雅博 張家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淑玲 被告 曾乃榮
曾鈺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除後述3人外)應對被告張家銘、張雅博、張家翔於109年8月24日所提出之分割方案,於109年9月9日提出意見狀,自行寄送其他共有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