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珩禎 律師被告 林建廷
吳秀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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