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鐘唯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寅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鐘唯禎為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7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江寅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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