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 林芝吟
李義雄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 張家繁 與抗告人林芝吟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4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所為駁回其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國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