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顯忠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12宣告刑欄原記載「4月」、「4月」及「4月」,應分別更正為「3月」、「3月」及「10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12之宣告刑欄原記載「4月」、「4月」及「4月」,然依原裁定理由欄
四、所示,附表6、7、12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3月、3月及10月,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裁定理由欄所載之宣告刑正確無誤,是上開附表編號6、7、12宣告刑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原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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