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2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93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