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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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1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6年2月2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舉發,於民國96年1月3日15時11分,駕駛牌照號碼7S-138號營業小貨車,在高雄縣○○鄉○○路與民福路口,「闖紅燈(西往東)」,並經臺南監理站於96年2月2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上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惟異議人96年1月8日行駛該路段時呈黃燈瞬間,已超越白線,但還是被開闖紅燈的通知單,員警執法過當,特請明察。又個人的靠行車輛於92年間失竊,被恐嚇12萬元才取回車,並報案於永康分駐所,至今無法破案,該車又於95年8月13日失竊,報案於大灣分駐所,至今也無法找回失車,已夠可憐了,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
⑴、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舉發,於民國96年1月3日15時
11分,駕駛牌照號碼7S-138號營業小貨車,在高雄縣○○鄉○○路與民福路口,「闖紅燈(西往東)」之事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6年1月3日高警交字第N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
⑵、異議人於本院96年4月12日調查時陳述:我是在變換黃燈時
越過白線,越過白線後通過整個路口,所以警察才將我攔下云云。
⑶、證人即舉發警員 鍾勝輝 於本院96年4月12日調查時證稱:異
議人沿民治路由西往東行駛,路口紅燈亮起大約8、9秒左右,當時都沒有其他車輛,只有異議人一部車闖越紅燈。
⑷、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鍾勝輝所提出之錄影光碟,畫面顯示在
民治路與民福路交岔路口處,民治路方向燈號變紅燈經過6、7秒後,異議人所駕駛的7S-138號營業小貨車直接闖紅燈,然後被警察攔下,其情節與證人鍾勝輝上開證述之情節相符,異議人顯有故意闖紅燈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據異議人陳述,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罰鍰新臺幣2千7百元,希望能以分期付款方式分期繳納罰鍰。查義務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第1款規定有明文。是如何分期繳納乃臺南監理站之行政裁量權,異議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罰鍰,而有必要分期繳納罰鍰,自可依上開規定敘明理由向臺南監理站申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