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4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沈榮津 (部長)訴訟代理人 謝根枝
詹世民 周雅文
參加人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曾係參加人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參加人之公司簽證會計師異動提請審議等事宜,法人董事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果公司)之指派代表人 黃明展 於該次董事會臨時提案解任原告及改選董事長,經該次會議後,參加人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請求返還公司印鑑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向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8年3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8010309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備查,原告不服,主張參加人已生新、舊董事長之身分爭議,被告未憑參加人合法留存之公司印文及會議決議影音檔案,而依未蓋具參加人公司章之申請書作成原處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均有瑕疵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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