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盛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上列聲請人與 陳天恩 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日盛興土木包工業」乃屬獨資,故請調取該日盛興土木包工業(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法定負責人陳天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向本院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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