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榮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榮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