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鄭全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登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尚待測量,據原告自行估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爰暫先以此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待日後實際測量後,再多退少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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