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押租金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未據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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