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世國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0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世國係遭逕行拘提到案即被羈押迄今,雖其曾有通緝紀錄,惟均屬數年前較為年輕階段,如今被告年歲較長,尤其母親年歲更高並罹患直腸癌之重症,若能交保應無再為逃亡之虞,另被告有固定居所及論及婚嫁女友在旁,衡情亦無逃亡企圖,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周世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後,以被告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
三、雖被告周世國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然被告所犯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均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被告可能因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日後上訴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乃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即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復佐以被告前於98、99年間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兩度經執行檢察官傳喚、拘提仍未到場,而於發布通緝後始緝獲或自行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亦徵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聲請人所稱其母親年歲已高之情形,尚與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無涉,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