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陳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相妃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第1項後段係屬前段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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