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召開第十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之名稱及第三、五、七、八、十二、十三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新增第十六、十七條(原章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僅條號調整為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內容不變),且經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三日以員鎮民字第0九五000七九一四號函通知縣府備查在案,爰檢具前開函文、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組織章程、章程修正案對照表、門牌證明書、登記證、信徒大會會議紀錄、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各一件,聲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屬,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廿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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