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 羅密歐 牌電話壹支(含電話線路壹條)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㈠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晚上
10時許之夜間,前往雲林縣大埤鄉豐岡村111號附近,見四下無人,有機可乘,乃翻越該111號住宅外欄杆,踰越安全設備,擅自侵入乙○○位於上開住址之住宅徒手竊取乙○○所有之愛德蒙牌電視機1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帶回供己觀賞用。
㈡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分別於如附表2編號1號
至16號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2編號1號至16號所示之地點屋外,擅自將如附表2所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合法用戶之電話接線盒內電話線絕緣塑膠剝開,將該電話線以打火機與熱溶膠黏接其自備之電話線路1條盜接,以利通信使用後,再以其所有之羅密歐牌電話1支(含電話線路1條),多次接續利用該線路撥打如附表2所示色情付費電話通信,每分鐘通話費用為6元,以此有線之方式,盜接他人電信通信設備使用,而得以免付至少約26,490元之通話利益。
㈢嗣於95年11月2日下午5時許,在丁○○位於雲林縣大埤
鄉豐岡村豐岡67之2號住處,為警查獲,並當場起出乙○○失竊之愛德蒙牌電視機1臺,且扣得丁○○用以盜接他人電話之羅密歐牌電話1支(含電話線路1條)。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述。
㈣號碼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中華電信通話明細報表各1份。
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
㈥號碼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即被告家中電話)之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5紙。
㈦雲林縣警察局贓物領據1紙。
㈧照片9張。
㈨羅密歐牌電話1支(含電話線路1條)。
㈩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且與上開積極證據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
社會通常觀念言,與門扇、牆垣性質相類似而同具防盜效用之設備,如籬笆、附加於門上之鎖等,是大門外之欄杆,既在阻隔他人任意入內,自亦屬安全設備之一種。次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無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最高法院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94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參照),先予敘明。
㈡被告丁○○於夜間翻越欄杆進入告訴人乙○○住處竊取電
視機,核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盜接被害人甲○○、戊○○及告訴人乙○○住處內裝設之有線電話為通信行為,均核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至被告第
3次盜接告訴人乙○○住處內裝設之有線電話為通信行為,雖因告訴人乙○○裝設之該號電話已停止使用,致未能接通而未遂,然因被告3次盜接告訴人乙○○住處內所裝設有線電話為通信之行為乃接續犯(詳如下述),此1未遂行為自無須再另行獨立評價。
㈢按接續犯係指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參見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是接續犯乃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犯罪決意,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況下,出於數個自然行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之犯罪,其特徵在於每個行為原即足獨立成罪,即其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並非預定須實施數次行為始足成罪,然由於自數行為完成後逆溯觀察之結果,各該行為於時空密接之情況下,顯然於評價上喪失其獨立性,遂將各該行為全體包括地斷為一罪,以避免數罪併罰之過苛。經查,本件被告自95年9月27日起至95年10月30日止,短短1個時間,即多次以有線方式盜接3位被害人電信設備,撥打色情電話,其中有每天盜接者,亦有間隔數日方前往盜接者,且被告在此前之同年7月間起至9月間止,即有接續、密接以其家中電話撥打色情電話之紀錄,有號碼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即被告家中電話)之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5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於行為時,已撥打色情電話成癮,又其每次盜接同一被害人電話之時空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乃出於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單一決意,接續為之,揆諸前開說明,宜就被告盜接同一被害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數行為間,認定為接續犯行。起訴意旨認各次盜接行為均為數罪,容有誤會。至被告先後盜接電信設備通信之被害人有3,因侵害法益已不相同,則應各別成罪。綜上所述,被告所犯上開踰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被害人甲○○、戊○○及告訴人乙○○電信設備通信4罪罪名互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又檢察官雖未起訴附表2編號2號及6號所示之犯行,然因此2犯行與其餘部分有接續犯關係,已如上述,自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㈣爰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前科,素行並非良好,為國中畢業
,教育程度不高,從事派報工作,月薪僅12,000元,經濟狀況不佳,因本身好打色情電話成性,又無力支付龐大電話費,致為本件犯行,又其所盜打之電話費至少26,490元,迄未賠償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另所竊取之電視機已由被害人領回,對被害人損害較小,及其犯罪之目的單純、手段平和、所生危害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附表1編號2、4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按電信法第60條固規定「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
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觀之電信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設備』者」或「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可知法條之中供行為人犯罪之工具為所謂之『電信器材』,方為同法第60條應沒收之物。是扣案之羅蜜歐牌電話1支(含電話線路1條),既屬供被告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所用之物,自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第60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附錄法條:電信法第56條、刑法第321條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主文部分):
┌──┬──────┬──────┬─────┬───────┐│編號│罪名│刑度│易科之標準│備註│├──┼──────┼──────┼─────┼───────┤│1│踰越安全設備│有期徒刑柒月│無│竊取電視機│││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2│意圖為自己不│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盜接甲○○之│││法之利益,以││,以新臺幣│電話。│││有線方式,盜││壹仟元折算│2.扣案羅密歐牌│││接他人電信設││壹日。│電話1支(含│││備通信│││電話線路1條││││││)沒收之。│├──┼──────┼──────┼─────┼───────┤│3│意圖為自己不│有期徒刑捌月│無│1.盜接戊○○之│││法之利益,以│││電話。│││有線方式,盜│││2.扣案之羅密歐│││接他人電信設│││牌電話1支(│││備通信│││含電話線路1││││││條)沒收之。│├──┼──────┼──────┼─────┼───────┤│4│意圖為自己不│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盜接乙○○之│││法之利益,以││,以新臺幣│電話。│││有線方式,盜││壹仟元折算│2.扣案之羅密歐│││接他人電信設││壹日。│牌電話1支(│││備通信│││含電話線路1││││││條)沒收之。│└──┴──────┴──────┴─────┴───────┘附表二(犯罪明細):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盜接之電話號碼││││││及被告撥打之色情││││││電話號碼│├──┼──────┼─────┼───┼─────────────┤│1│95年9月27日│雲林縣大埤│甲○○│1.00-0000000│││晚上9時50分│鄉豐岡村81││2.0000000000、0000000000、│││ 許起 至翌日凌│號││0000000000,共撥打3通。│││晨零時33分許││││││止││││├──┼──────┼─────┼───┼─────────────┤│2│95年9月28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44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上午3│││共撥打2通。│││時39分 許止 ││││├──┼──────┼─────┼───┼─────────────┤│3│95年9月29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晚上8時7分│││2.0000000000,僅撥打1通。│││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37分許││││││止││││├──┼──────┼─────┼───┼─────────────┤│4│95年9月30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37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同日凌│││0000000000,共撥打7通。│││晨3時25分許││││││止、同日晚上││││││8時54分許起││││││至翌日凌晨2││││││時58分許止││││├──┼──────┼─────┼───┼─────────────┤│5│95年10月8日│雲林縣大埤│戊○○│1.00-0000000│││晚上7時18分│鄉豐岡村68││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翌日凌│號││0000000000、0000000000,│││晨1時50分許│││共撥打8通。│││止││││├──┼──────┼─────┼───┼─────────────┤│6│95年10月9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1時51分│││2.0000000000,僅撥打1通。│││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許止││││├──┼──────┼─────┼───┼─────────────┤│7│95年10月10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晚上7時56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翌日凌│││0000000000,共撥打10通。│││晨1時12分許││││││止││││├──┼──────┼─────┼───┼─────────────┤│8│95年10月11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1時13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4時49│││0000000000,共撥打6通。│││分許止、同日││││││晚上9時48分││││││許起至翌日凌││││││晨2時26分許││││││止││││├──┼──────┼─────┼───┼─────────────┤│9│95年10月12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2時26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凌晨4│││0000000000、0000000000,│││時48分許止、│││共撥打9通。│││同日晚上7時││││││50分許起至翌││││││日凌晨2時26││││││分許止││││├──┼──────┼─────┼───┼─────────────┤│10│95年10月13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2時│││2.0000000000、0000000000,│││26分許起至凌│││共撥打2通。│││晨3時47分許││││││止、同日晚上││││││7時57分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26分許止││││├──┼──────┼─────┼───┼─────────────┤│11│95年10月14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26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凌晨3│││0000000000,共撥打3通。│││時56分許止、││││││同日晚上7時││││││54分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30││││││分許止││││├──┼──────┼─────┼───┼─────────────┤│12│95年10月15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30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凌晨4│││0000000000,共撥打5通。│││時5分許止、││││││同日晚上6時││││││52分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29││││││分許止││││├──┼──────┼─────┼───┼─────────────┤│13│95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凌晨零時29分│││2.0000000000、0000000000、│││許起至凌晨4│││0000000000、0000000000、│││時4分許止、│││0000000000、0000000000,│││同日下午5時│││共撥打6通。│││55分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27││││││分許止││││├──┼──────┼─────┼───┼─────────────┤│14│95年10月17日│雲林縣大埤│乙○○│1.00-0000000│││晚上10時許│鄉豐岡村11││2.0000-000000││││1號│││├──┼──────┼─────┼───┼─────────────┤│15│95年10月19日│同上│同上│1.00-0000000│││晚上7時至8│││2.0000-000000│││時間某時許││││││││││├──┼──────┼─────┼───┼─────────────┤│16│95年10月30日│同上│同上│被告原欲以00-0000000號市內│││上午7時許│││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色情││││││電話,然因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已停止使用,致未能撥通││││││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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