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龍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龍樹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0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8年1月28日2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網咖店內查獲,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驗前淨重0.1222公克,驗餘淨重0.1206公克),嗣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惟前開扣案物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因認該包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無關),此有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揆諸上開法條,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