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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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涂良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蔡佩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佩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1,43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2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繕本請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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