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健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然為警查獲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Z0000000000號帳號,以新臺幣(下同)1,680元之價格,張貼出售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下稱固喜公司),申請註冊取得「GUCCI」商標權手提包1個之訊息,公然陳列販售,為警循線於102年8月31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扣得上開仿冒商標之手提包1個,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而於102年11月2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1872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應執行緩起訴處分金1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10
2年8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被告所持為警查扣之具固喜公司商標圖案之手提包,係以仿冒商標圖案之方式侵害固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固喜公司102年9月10日鑑定證明書各1紙可考,是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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