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債權人 陳靜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福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補正債權人匯款新臺幣伍拾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