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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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上訴人 黃湘賓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梁淑美

法官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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