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 黃湘賓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