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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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