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敬富 債務人 林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