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翟中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翟中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