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38巷5被告乙○○
5樓之1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20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12裁判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