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時間,犯不能安全駕駛等三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4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及編號3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