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凱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7,011,344元、美金60,917.4元,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美金60,917.4元部分,因係請求給付外國通用貨幣,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年12月29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與新臺幣比為1:31.942計算折合新臺幣1,945,824元(計算式:60,917.4×31.942=1,945,82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有臺灣銀行單一幣別歷史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7,168元(17,011,344+1,945,824=18,957,16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8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3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