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面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
├──┼────┼────┼────┼───┼────┤
│1│97.07.01│50000元│乙○○│未載│97.08.05│
├──┼────┼────┼────┼───┼────┤
│2│97.07.01│50000元│乙○○│未載│9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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