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文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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