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4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獻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屬得科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之案件。被告於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依被告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