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林威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48,716元,及其中2,220,377元,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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