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裴智強 被告即反訴原告后 則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裴智強 被告即反訴原告后 則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